跳到主要內容
:::

行政服務業務資訊

:::
發布日期2020-11-04點擊次數:0

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

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

中華民國108年8月訂定

 

一、 桃園市立美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發揮典藏功能,宏揚美術文化,特訂定「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 借展條件:
(一) 作品之原創作者;
(二) 作品之原收藏家;
(三) 政府各文教機關為推廣藝術教育之需要。
(四) 國內外性質相同之博物館或研究機構。

三、 申請借展手續:
(一) 借展單位須於二個月前以正式公文先洽本館,檢具計畫書、展出場地設施調查表(如附表一)、借展清單等,向本館提出申請。
(二) 經本館評估同意借展後,須填具「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提借申請單」(如附表二a面),簽訂「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合約書」(如附表三),並辦理提借期間「牆對牆」時價金額保險單。

四、 借展之作品,應於指定場所當面點交,並核對填具借展「作品狀況書」(如附表四),借展單位應負責借期內作品之安全維護,如有違反情事,依借展合約書規定辦理。

五、 非經本館同意,所借展之作品皆不得用任何方法複製或轉借。

六、 借展單位歸還借展作品時,須經本館相關人員檢視點交,並核對作品狀況無誤後,再填具藏品歸還註銷單(如附表二b面),始完成歸還手續。

七、 借展期間,如有破壞、污損或遺失等突發事件,借展單位應速與本館相關人員聯繫,並填具「作品損壞狀況報告書」(如附表五),且負修復與賠償責任。

八、 前項作品之賠償,應以本館所開列保險額為計價基礎,借展單位不得異議。

九、本要點經本館公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下載檔案
最後更新日期2024-12-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