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立美術館遺失物處理要點
一、 桃園市立美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處理館舍範圍拾得之遺失物(以下簡稱遺失物),依據民法第803條至807條規定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作業流程:民眾於館內或園區拾得遺失金(物)而被送至服務台,或留置於寄物櫃之物品無人認領時,本館依下列方式處理:
(一) 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金(物)時,受理人員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清點其所交存之拾得金(物)。
(二) 填寫拾得物登記簿,包括所拾得金(物)、拾得人基本資料及連絡方式,並請拾得人簽名。
(三) 拾得人如不願留存基本資料,受理人員需註記「本人放棄法定權利」字樣聲明,並請拾得人簽名。
(四) 拾得人如不願留存基本資料,亦不願簽名放棄法定權利,則受理人員須註記為「本件為無主拾得遺失金(物)」,依法物權歸屬本館,公告期滿後如無人認領,本館將回收處理。
(五) 民眾如發現有物品遺失時,可至服務台詢問並填寫遺失物協尋登記簿。
三、 拾得物受理後保管與招領流程:
(一) 無主拾得物經造冊列管之拾得物由執勤人員保管於本館,惟不負損壞賠償責任。
(二) 貴重拾得物:現金、有價證券、判斷其價值超過新台幣500元以上及一切含個資之身分證明文件(如:身分證、健保卡、學生證)列為貴重拾得物。貴重拾得物保存於本館辦公室內。
(三) 本館將於每月10日將拾得金(物)品頒佈於本館網站。
(四) 自拾得之日起,自上網公告日起滿6個月後無人認領時,得通知拾得人(不包括本館員工)至本館領回。自通知滿3個月拾得人未領取拾得物,由桃園市立美術館取得所有權,得依法規處理,拍賣所得價金全數解繳市庫。
(五) 拾得物若為食品,自拾得隔日無人認領時,得報廢處理。
四、 拾得物領取作業:
(一) 認領拾得物時,本館值勤人員應與認領人核對物品特徵與拾得時間、地點等細節,並查詢「拾得物招領清冊」上是否有符合條件之物品,確認認領人為拾得物之所有人(下稱失主)後始得將時得物發還。
(二) 失主受領拾得物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並於「拾得物招領清冊」之「失主認領」欄位簽名及留下聯絡方式、身分證字號。
(三) 認領人若不願提供個人資料供記錄,認領作業無法完成(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第6款),相關遺失物將由本館另依作業程序(原則7個工作日)函送轄區警察機關辦理。
(四) 若失主委託他人代為認領(下稱有受領權人),該有受領權人需出示失主委託書(附表一)及雙方證件正本。
五、 本要點未盡事宜,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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