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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2020-07-13點擊次數:0

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作業要點

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作業要點
中華民國108年8月訂定
 

一、桃園市立美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有效利用館內數位典藏圖像,鼓勵各界進行學術研究、推廣、教育、出版、衍生品設計及開發等用途,俾利推廣美術資料之運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用詞「數位典藏圖像」之定義:
由本館典藏品所產生之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。

三、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:
(一)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(如附表一),註明基本資料,敘明使用用途、發行數量、語文別、發行地區、售價、利用期限等;開發衍生品者,應檢附設計企劃書,設計書圖(含尺寸、功能、設計構想、成本分析、建議售價等內容)等。
(二)申請人申請依著作權法本館無權授權之作品,應檢具著作財產權人出具敘明授權範圍之同意書。
(三)申請人交付上述申請相關文件後,由本館進行文件及設計樣稿審查等相關作業。申請文件如有錯誤或缺漏等事項,應通知申請人補正。
(四)申請文件經本館核准後,由本館通知申請人繳費。其為開發衍生品者,應先就訂金、收款等細節簽訂契約。
(五)申請人完成前款之繳費、簽約程序後,由本館寄出申請之影像資料。
(六)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,繳交成品並簽署已適當處理數位典藏圖像檔案之切結書(如附表二)。

四、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圖像應依「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收費標準表」(如附表三)支付費用。申請用途所屬類別及商業利用或公共使用之目的,以本館認定為準。使用費基準未規定者,除有類似可比照之項目外,費用另行協議。

五、申請本館數位典藏圖像內容僅限當次使用;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,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其有違反者,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。

六、依本要點申請使用之成品,應於適當處或另註明原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稱及「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」等字樣。

七、申請本館數位典藏圖像為公共使用者,申請人應於製作成品完成後一個月內,繳交三份成品供本館存參;其屬商業用途者,回饋事項另以契約議定。

八、申請人使用本館數位典藏圖像,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本館得終止其使用,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,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:
(一)違反相關法令。
(二)違反公序良俗。
(三)實際使用情事與申請內容不符。
(四)未經本館同意,擅自改作、再版利用或授權第三人使用。
(五)使用時未敘明圖像來源或未適當標示。
(六)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情事。
(七)拒絕繳交切結書。
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館受損害者,應負賠償責任,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者,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
九、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或逾越授權範圍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圖像者,本館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。但於本館或司法機關查獲前向本館補提申請者,得酌情從寬處理。

十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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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2024-04-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