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
:::

行政服務業務資訊

:::
發布日期2019-10-14點擊次數:0

桃園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及藏品管理作業要點

桃園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及藏品管理作業要點

中華民國108年10月訂定

 

一、 桃園市立美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有效管制典藏庫,保障藏品安全,特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及藏品管理作業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 典藏庫以存放美術品為限。

三、 本館庫房管理人員(以下簡稱管理人員)由研究典藏組組長指派,並予監督。

四、 典藏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開放人員進出:
(一) 新購(贈)藏品及待審作品入庫。
(二) 藏品出借相關機構展覽。
(三) 藏品提供本館展覽及研究。
(四) 藏品編目、攝影、定期檢視、修護、燻蒸消毒。
(五) 典藏庫設備增設或維修。
(六) 典藏庫供財產盤點、視察或經奉准入內參觀。
(七) 典藏庫清潔消毒或設備維護。

五、 管理人員入出庫房時,應向研究典藏組組長報告,且應2人以上一同進入,入庫時填寫藏品庫房入出登記單。

六、 進出典藏庫者(含研典組人員)均需填具入庫申請單(附表一)經同意後,由管理人員通知中央監控,並會同守衛人員開啟。守衛人員應於入口處警戒並管制人員及作品進出。庫房關閉時,由管理人員與中央監控確認。

七、 庫房如遇特殊緊急災害時,得在維護藏品完整之原則下,災害處理人員逕行入庫進行緊急處置,並於事後立即陳報,辦理補單。

八、 非預期之特殊事故致未及事前申請入出庫,應立即陳報館長,獲准後始能入庫,並應於出庫後即刻辦理補單。

九、庫房內嚴禁飲食、煙火及攜入其他物品。

十、典藏品未經核准,不得攜離庫房。典藏庫房內未經核准者禁止攝影。

十一、庫房內藏品之提存搬運需由管理人員及維護人員監督指揮操作。

十二、為展覽、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,得申請藏品之提借,同時應開列提借申請單(附表二)經館長核准後,始得提借,並須於提借期間負責藏品之安全及完整。

十三、除展覽、修護或特殊事項外,作品提借應於當日還庫註銷。

十四、提借人員歸還藏品須辦理註銷手續,並須與管理人員及維護人員當場檢視藏品有無新增損傷,否則應由提借人負完全責任。

十五、藏品之存放以獨立性質者為一單位,若屬於連屏或組合式者,則依自然狀態合併為一組成一單位,但須詳載其件數。

十六、對於新列入之藏品,應裝裱(框)或包裝以免損傷。

十七、藏品如有損傷,應填具藏品損壞報告表,並敘明損壞原因,如非天災或不可抗拒之意外事故,有關人員需負失職責任。

十八、本館典藏品每年應配合年度財產盤點計畫,實施盤點。如有不符情事,應即查明經過,追究責任。

十九、本要點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,並由桃園市立美術館公布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下載檔案
最後更新日期2024-04-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