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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項徵件橫山書法藝術館展覽徵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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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2024-04-11點擊次數:3204

2025橫山書法藝術館展覽徵件簡章

一、宗旨
桃園市立美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鼓勵書法藝術優秀策展、創作人才或團體,以橫山書法藝術館為平台,進行具前瞻性、議題、形式、內容等創新觀點之書法藝術展覽提案,以開拓書法藝術多元思考與發展樣貌。

二、申請期程

(一) 受理徵件日期:

「創作類」:2024年5月1日上午10時至 2024年9月30日下午5時止。

「策展類」:2024年5月1日上午10時至2024年10月31日下午5時止。

(二) 評審結果公告:

「創作類」:2024年11月於桃園市立美術館官網公佈。

「策展類」:2024年12月於桃園市立美術館官網公佈。

(三)展覽展期公告:2025年5月至2025年8月檔期(確切時間將式展覽空間和性質協調安排,本館保留調整展覽檔期之權利。)

三、徵選類別
2025年徵件展分成兩大類別,各類以評審出1至2案為原則。評審委員會具有評定徵件從缺之權利。

策展類

創作類

鼓勵具策展意識之個人(或團體)以書法藝術為內容進行跨領域之各種嘗試。

鼓勵優秀創作者(或團體)呈現其代表作,形式不拘。

四、申請資格
(一)兩類申請者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在臺居留證,或為在臺立案之團體、工作室、公司、法人等組織,委託他人申請者亦同。但於策展類、創作類參展藝術家則不限國籍。
(二)申請者以擇一類申請一案為限,不受理跨類別重複報名,惟申請者仍可作為其他類提案之參展藝術家。
(三)不受理情形:
1.各級機關、學校社團聯展或畢業展。
2.曾經公開之展覽。
3.近4年內(2020年至 2024年4月30日)通過本館評審之展覽獲選者。

五、申請資料

策展類

創作類

(一)   參展者資料(個人或團體不限)。★

(二)   策展人學/經歷 (含過往策展實績、獲獎紀錄、專業背景等) 。

(三)   策展論述:以中文1,500-3,000 字為原則。

(四)   展覽作品參考資料表及作品清晰圖檔。★

(五)   展覽主視覺提案。

(六)   展場設計圖。

(七)   教育推廣活動規劃。

(八)   經費預算及分項明細。★

(九)   工作期程。

(十)   參展人/借展方同意書。★

(十一)     切結書及個資聲明。★

(一)   參展者資料(個人或團體不限)。★  

(二)   創作/展覽論述:以中文 500-1,500 字為原則。

(三)   展覽作品參考資料表及作品清晰圖檔。★

(四)   展場設計圖。

(五)   工作期程。

(六)   參展人/借展方同意書。★

(七)   切結書及個資聲明。★

備註一、兩類別申請時,皆須取得超過半數之參展藝術家或借展方同意書。

備註二、請於徵件時間內至桃園市立美術館官網【徵件>橫山書法藝術館展覽徵件】頁面報名,不受理紙本投件。
備註三、★項請依照附件填寫,否則不予受理。

六、展覽場地及預計展出日期

策展類

創作類

(一)   A棟(總坪數約128.3坪)。

(二)   由本館依展覽空間和性質協調安排於

2025年展出,展期以2-2.5個月為原則,本館得視情況安排展覽檔期。

(一)   C棟(總坪數約83.1坪)。

(二)   由本館依展覽空間和性質協調安排於

2025年展出,展期以2-2.5個月為原則,本館得視情況安排展覽檔期。

七、展覽經費

策展類

創作類

(一)   策展類:展覽製作經費,A棟以新臺幣100萬元(含稅)為上限,展覽經費將由評審委員會議決議並由本館核定之。

(二)   上述經費內含策展費、作品借展費、展場設計執行、展覽木作及設備、作品說明卡及大圖輸出、作品照明規劃及打燈、主視覺設計、作品保險運輸等費用,及擔任志工教育訓練、導覽等各一場之講師。

(一)   創作類:展覽製作經費,C棟以新臺幣25萬元(含稅)為上限,展覽經費將由評審委員會議決議並由本館核定之。

(二)   上述經費內含藝術家創作費、展場設計執行、展覽木作及設備、作品說明卡及大圖輸出、作品照明規劃及打燈、作品保險運輸等費用,及擔任志工教育訓練、導覽等各一場之講師。

(三)   教師研習、教育推廣活動等策劃執行,視本館安排而訂,並另支經費。

(四)   展覽專輯、邀請卡、摺頁等文宣品、媒體及記者會等宣傳事宜,由本館執行製作並支應相關經費。

(五)   若展覽製作經費超出預算,申請者(或團體)應自行籌措,並獲得本館認可後始得施行。

八、審查方式
經本館進行資格審查後,邀集專家學者 5 至 7 人組成評審委員會,以初審、複審二階段審查評選:
(一)初審:由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。
(二)通過初審之提案,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。
1. 申請「策展類」者,申請者(或團體代表)須出席複審會議,於會中詳述展覽策劃內容,所有輔助性資料如:策展理念、空間規劃設計、研究報告等,由申請者(團體代表)於會中提報。評審時間地點由本館決定,申請者(或團體)須配合出席,無故不到者視同放棄當年度申請。
2. 申請「創作類」者,由評審委員逕行書面審查,但得請申請者就參展作品為必要說明。

九、權利義務
獲選者(團體)須配合本館安排檔期並配合參與以下之推廣活動:
(一)專家導覽、教師研習及教育推廣活動。
(二)出席開幕記者會。
(三)志工培訓課程。

十、注意事項
(一)提案與審查內容不得抄襲、剽竊或違反著作權之相關法律。提案內容如有著作權或其他法令糾紛涉訟,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或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,本館得取消其提案資格,並追回相關經費。損害第三人權利者,由申請者(團體)自行負責,概與本館無涉。若因申請者(團體)言行致本館名譽受損,本館得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(二)最終展覽呈現內容之修正,不得超出原提案內容之50%。特殊情況需與本館討論,經由本館同意後始得為之。
(三)獲選者(團體)須以報名時填寫之身分或單位名稱與本館簽定合約,依政府採購法規範雙方權利義務,並應依相關稅法規定,負擔相關稅賦,違者視同放棄。
(四)若因故無法如期展出,應至少於展出5個月前告知本館。未能遵守者,本館得取消其展出資格,追繳本館已支付之相關費用,且三年內不得申請橫山書法藝術館徵件展。
(五)獲選者(含參展藝術家)於參展期間內,於符合法律規定下,應致力於維護自身及本館之名譽及形象,如有任何毀壞雙方名譽或形象之行為,本館得立即終止、暫停或下架參展作品,若因而致本館權益受損,本館得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(六)獲選者(含參展藝術家)同意本館因展出需求,得自行或同意他人使用獲選者(含參展藝術家)提供之姓名(含藝名、別名或其他稱號)、肖像、聲音、文字、影像、照片等作為宣傳素材,且本館根據上開宣傳素材所製作之網頁、社群網站、部落格、新聞稿及其他相關媒體資料等,係因應展出推廣事實之呈現,於展出後毋庸回收、刪除或下架。
(七)
除雙方另有協議外,獲選者(含參展藝術家)如認有保險必要時,得於通知本館後,基於其對作品之利害關係,以自己的費用進行投保。
(八)
本次徵件投件視同認可簡章相關義務權利,本館保留徵件展簡章條文最終解釋之權利。如有未盡事宜,另行公告或於合約明訂之。
(九)徵件展詳情可洽:橫山書法藝術館03-2876176分機102吳小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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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2024-11-24